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22民初228号
原告:***腾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文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攀、李楼。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
原告***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57元,减半收取3678.5元,由原告***腾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虎森
审 判 员 杨东翠
人民陪审员 田建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宝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