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王挨院与某某,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290号 原告:王挨院,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遥遥,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原告王挨院与被告陕西延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立案,原告王挨院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挨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王挨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