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太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太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811执458号
申请人:***,男,1958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任城区。
被执行人:西太湖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8号。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