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财保206号
申请人:海南云业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晋文管区水库南侧天鹏花园别墅B-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8P9L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2622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海南云业景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海南云业景观有限公司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9万元。2022年11月14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海南云业景观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海南云业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