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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万某某兴石业经营部、某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10275号 原告:宜兴市万***兴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09C04B。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2622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宜兴市万***兴石业经营部(以下简称春兴经营部)与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春兴经营部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春兴经营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兴市万***兴石业经营部撤诉。 本案诉讼费8136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71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3420元,***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