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078号
申请人:宜兴市万***兴石业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82MA1R09C04B。
经营者:***,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荆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26221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万***兴石业经营部(以下简称春兴经营部)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580000元,并由江苏迅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春兴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柳 杰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