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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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琼0106民初1199号之一
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西路8号诚田花园B幢6A房。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嘉兴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41.54元,由原告海南华森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涂业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