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拓学会、某某与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22执1150号
申请执行人拓学会,男,生于1976年4月7日,甘肃省环县人。
申请执行人***,女,生于1979年4月11日,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综合服务处第二物业部凤城园13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拓学会、***与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拓学会、***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案的案件款127760.4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执行费1828元,共计130392.40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件款127760.40元,案件受理费804元,执行费1828元,我院通过司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上130392.40元,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