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民初6300号
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丰泽园居住组团A区11号楼一层2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4E5CY8A
法定代表人:王某1,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甘肃正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综合服务处第二物业部凤城园13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07040035XN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3元,减半收取686.50元,由原告甘肃恒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86.50元。
审判员 岳慧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段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