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1民初1196号
原告:**。
被告:庆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北区定远路1号。
负责人:刘生科,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综合服务处第二物业部凤城园13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
被告:张某。
原告**与被告庆城县交通运输局、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计338.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魏鸿权
人民陪审员 苏 虎
人民陪审员 杜奕瑾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袁 婧
书 记 员 高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