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02民初6053号
原告:**,男,汉族,河南省巩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系甘肃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0684L。
法定代表人:张某1,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西环路62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西街西城巷14号楼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07040035XN。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综合服务处第二物业部凤城园13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2,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张掖市张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再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1950元。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皓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