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民初8588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身份号码36042919********。
被告:***,男,198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华池县,身份号码62282319********。
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庆城县庆城综合服务处第二物业部凤城园13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2107040035XN。
法定代表人:李文智。
原告***与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庆阳容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已减半收取)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贝贝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 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