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久泰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清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久泰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以(2018)鲁1311民初622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久泰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十宗,土地证号为:临罗国用(2014)第0070-0073号、临罗国用(2014)第0075-00**。因申请执行人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久泰工业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土地十宗的查封,土土地证号为:临罗国用(2014)第0070-0073号、临罗国用(2014)第0075-00**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诸葛晓鲁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洪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