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以西、湖心一路以北湖心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孟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石邑街中段路西绿莎电动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38号5号商用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牛玉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雪刚,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王淑芳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米华伦

书记员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