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终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雷,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杏苑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孙兆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以西、湖心一路以北湖心环路27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卫华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牛国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孟月,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获鹿镇石邑街中段路西绿莎电动车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西路638号5号商用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牛玉山,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邑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雪刚,该公司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镧,河北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华电石家庄鹿华热电有限公司、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卫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华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鑫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齐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0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毅鹏
审判员 王淑芳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米华伦
书记员董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