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甘1026执12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659457元。(含案件受理费14457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0000元、合计59457元。由**负担6362元,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共同负担53095元。执行费8995元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6362元,**承担2633元)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6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