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锦盛江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执异277号 申请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00007043996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女,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任龙,男,198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锦盛江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B0JL11Q9J。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xxx。身份证号码:1501051***********。 第三人**,女,1971年1月13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x。身份证号码:6101031971********。 本院在执行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锦盛江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第三人***、**未足额出资为由,申请要求追加该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随案提交被执行人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档案信息:该档案信息股东(发起人)、外国投资者出资情况页面显示:***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41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41年12月31日。2021年3月30日西安锦盛江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显示:***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100万元转让给**;***将其拥有的公司股份100万元转让给**。转让后公司股东出资结构为:***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41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为2041年12月31日。 经查,被执行人经营状态为“开业”。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被执行人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认缴制,认缴出资时间为2041年12月31日,认缴出资期限未到,且被执行人公司经营状态正常,不符合法律规定加速到期情形,亦不能认定为被执行人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申请人的追加请求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诉讼。诉讼后请将诉讼凭证交至执行法官处。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