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甘1026执5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庄小区**排*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后,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2017)甘10民终712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在限定期限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10月申请强制执行,因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未予执行。再审请求被驳回后,**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缴纳的前期运作费及定金2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56元及申请执行费325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与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第三人廖某某接收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名下的甘MXX**奔驰E260轿车,按照双方议定价格283000元,廖某某给付**本案案件款223356元,并给付***折抵超出款59644元。该车辆违章由廖某某处理。和解协议达成后,***已处理完该车辆违章,并已为该车办理过户(甘MXX**牌号仍保留在***名下),并将本案案件款223356元交付**,***也已领取了廖某某给付的折抵超出款59644元,***交付并由***接收了抵债车辆。
本院认为,(2016)甘1026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和解执行完毕,**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3250元已由甘肃展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