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民终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阳县天地坝镇新区A区2栋2单元2楼2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雪,四川昊通(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昭觉县金曲乡金曲瓦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昭觉县金曲乡瓦莫村瓦库社。
法定代表人:吉额伟哈,系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昭觉县金曲乡金曲瓦莫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0)川3431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昭觉县金曲乡金曲瓦莫村村民委员会已达成和解协议,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上诉人四川京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黎
审判员 黄 波
审判员 海来迪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邵 林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