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玲、梁亮亮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1022民初173号
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燕,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后官寨南庄小区东1排2号。
被告:郭志玲,男,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环县人。
被告:梁亮亮,男,汉族,1993年5月10日出生,环县人。
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志玲、梁亮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纠纷已解决,故现申请撤回对郭志玲、梁亮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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