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802财保21号

申请人: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申请人:王某。

申请人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平凉市××区住宅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34630元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全担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及备案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及以财产保险单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平凉市××区住宅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实际查封日起算。

申请费1193元,由申请人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雅婷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于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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