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2民初358号
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盐池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人。
被告:合水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合水县恒远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3元,减半收取926.5元,由原告庆阳翔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权
人民陪审员  李宏宇
人民陪审员  徐天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郭琴琴
书 记 员  王 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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