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1022民初2748号
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顺化西路陇尚城20号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环县甘牧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高寨沟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县甘牧源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与被告私下达成调解协议,故现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54元,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甘肃同兴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园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