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4执127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付威。
被执行人:王永超,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涿州市。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6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合同款4318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74元,缴纳执行费63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19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19年5月1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案中查封的房产,现不宜处置。
六、2019年10月23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19年10月2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立新
人民陪审员 王文清
人民陪审员 李 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