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冀0684执2191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付威,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海鶄落村**。
法定代表人:刘进贵。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冀068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城建五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392984.7元及利息、诉讼费3827元、执行费579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19年10月14日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手续。2.2019年10月31日、2019年11月15日,分两次将被执行人账号内存款扣划至法院,并由申请人支取,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冀068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84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