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81执93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98868781H。
法定代表人:付威。
被执行人:屈金淼,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地址涿州市。
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屈金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8)冀0681民初32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屈金淼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屈金淼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屈金淼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屈金淼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长君
执行员 牛志伟
执行员 李建新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