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1051号
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98868781H。
法定代表人:付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卓,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硕,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64835.45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264835.45元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硕账户内银行存款264835.45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怀南
人民陪审员 王园园
人民陪审员 李广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渠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