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付威。
被执行人:王永超,男,汉族,1982年5月26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在地涿州市。
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冀06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318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74元,缴纳执行费637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传票、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6月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有15585.10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本案中查封的房产,因其他权利主体在被查封的房产上存在优先权,申请执行人要求不进行处置。
六、2020年7月3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七、2020年7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永超、***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684民初18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立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卫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