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涿州市亿龙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1651号
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398868781H)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北城办事处陈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付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卓,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涿州市亿龙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1MA09K3GW6D)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林家屯镇泥洼铺村86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龙,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市亿龙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泰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涿州市亿龙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金额1933925.5元进行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涿州市亿龙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933925.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云飞
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
人民陪审员  邢远征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