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洁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3320011308。
法定代表人:钟柏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黎,四川印诺(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东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8UA6M。
法定代表人:谢先佑,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四川浩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柏瑞公司)与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成都仲裁委员会(2019)成仲案字第1739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富源公司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浩柏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富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浩柏瑞公司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平台、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财产信息。经向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理财产品。通过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富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经向申请执行人浩柏瑞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富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浩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 琴
书 记 员 罗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