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6民初204号之一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二路8号一幢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月,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浩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市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浩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北京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天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