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50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柳林乡政府隔壁老街2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50219891108771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武圣关村32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6407277310。
原审被告:侯宗卿,男,汉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平桥中心大道27号。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71115001X。
原审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89096081,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松,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郑天华,指挥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宗卿、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信阳市大别山老区李家寨镇武胜关等7个村生态扶贫整治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继田
审 判 员 张 伟
审 判 员 李 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徐
书 记 员 陈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