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502民初6002号 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689096081,住所地:林州市兴林路3号105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文赢(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53411.34元,并从2021年6月份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被告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87715.7元,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2月份签订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12标段施工合同一份,合同价款2978281.28元,工期365天,2021年6月份竣工验收,2022年4月份通过评审,审核价款为2637878.91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484467.57元,下欠工程款,另外质量保证金已符合返还条件。经原告多次催要工程款,被告总以资金紧张违约进行拖延,现原告依法提出诉请,请法院给予支持。 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辩称,答辩人的主体不适格,是临时成立的主体,该行为后果应由成立领导小组的单位即被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被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辩称,原告的诉求部分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法律依据,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且未依法结算,原告目前不具有结算工程款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工程款少算了已支付的14.7万。3.保证金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还。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等待双方在工程验收后并最终结算后,进行余款的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发包的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村××段。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签约合同价款为2978281.28元,还约定了其他相关事项。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按一年计算;质保期满后一个月,质保金无息返还承包人。2017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支付了履约保证金387176.57元。2022年,河南世纪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村××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定金额为2637878.91元,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审核认定表上均加盖公章,其中建设单位加盖的公章为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指挥部。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484467.57元,代原告支付货款147000元。原告以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未果为由起诉来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另查明,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于2016年5月16日成立,系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设立。其提供的土地整理项目12标段资金拨付情况中称,2022年4月决算评审,认可决算价为2637878.91元。目前我区财政运行压力大,没有可支配现金,暂时无法支付该工程款,建议与原告沟通协调,待我区筹集到资金后分期拨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建设指挥部应系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的下设机构,其代表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在工程造价审核单上盖章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本院认可原告施工的工程造价为2637878.91元。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及信阳市鸡公山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未提供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被撤销的证明,支付工程款的主体仍为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履约保证金目的担保承包方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完毕后,招标人应当将履行保证金返还给中标人。原告施工的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村××段已竣工验收合格并进行决算审核,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应当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一般来讲,决算审核的前提是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未提供原告未施工完毕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原告的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原告诉称2021年6月竣工,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合同约定质***工验收合格一年后,无息支付,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质保金符合退还条件,质保金5%,本院暂不予支持退还。原告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该部分质保金金。其请求从2021年6月开始计算利息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从起诉之日计算利息。原告可待有证据后,另行主张交付之日至起诉日期间的相应工程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欠付工程款为1153411.34元及从2021年6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缺乏依据,本院支持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欠原告工程款874517.39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1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原告主张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支付履约保证金387176.57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74517.39元及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9月18日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387176.57元; 三、驳回原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335元,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7元,信阳市大别山老区***镇武胜关等七个村生态扶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领导小组负担8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 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