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500号
原告: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9FG68A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路××**××国际中心××座××层1601。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6元,由河南宏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