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民初1832号
原告:***,女,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安联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银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