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825民初2号之一
原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濛河路1号创孵中心H18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西藏路1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裁定:驳回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4年2月24日原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0元,减半收取16905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 判 长 戴自强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