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2民初379号
原告:北京奥泰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号(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1-2号)B栋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肖建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冲,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铁厂教育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铁厂街道下江线天铁教育中心。
被告: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
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瑞,男,该厂职工。
被告:天铁第一中学,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天津铁厂内。
原告北京奥泰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铁厂教育委员会、天津铁厂、天铁第一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奥泰瑞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铁厂教育委员会、天铁第一中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奥泰瑞格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天津铁厂教育委员会、天铁第一中学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奥泰瑞格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铁厂教育委员会、天铁第一中学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 泽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王伟铭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