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粤0404执2191号
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宝塔海港石化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宝塔海港石化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2018)粤040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向珠海宝塔海港石化有限公司发出法律文书,责令其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咨询服务费125,000元、案件服务费14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7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向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126,4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75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相关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