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8)粤0404执2190号
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珠海宝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
关于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404民初1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珠海宝塔石化储运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六丰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067.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433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足额转入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同时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