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2822执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540536。
法定代表人**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向远恒,湖北信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佰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4339622X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北省佰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324.00元,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限制其高消费。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款已部分执行到位,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282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湖北省佰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解华书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