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6558号
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金桂大道共赢国际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4479047W。
法定代表人:谭必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威,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清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丁尚云。
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需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8元,由原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决定免予交纳。
审判长 罗 炜
审判员 黄泽勇
审判员 常唯一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