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2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5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
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建始县清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540536。
法定代表人:丁尚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勇(特别授权),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莲,北京市中通策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受理费14700.00元,减半收取计73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晓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王雪芬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