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2085号
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67号(金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75455982W。
负责人:李燕,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坤,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杨,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清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540536。
法定代表人:丁尚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丁尚云,男,1963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址:建始县。
被告:***,女,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址:建始县。
被告: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硒都茶城1幢3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84479047W。
法定代表人:谭必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学民,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来凤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诉被告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丁尚云、***、恩施州农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丁尚云、***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丁尚云、***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撤回对被告丁尚云、***的起诉。
审判长  黄泽勇
审判员  李 静
审判员  漆金鄂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