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

余姚市东虹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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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81执24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东虹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汤家闸村东邵巷河后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L58500182Q。
法定代表人:李仁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州建始县清江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676540536。
法定代表人:丁尚云。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东虹太阳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永恒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130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87075.9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并于同日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到庭。
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线上查控、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查封期限: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查封期限:2021年7月23日至2023年7月22日),均因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截止到2021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到位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舒琦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曹伟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