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2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经济开发区发展路。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一环北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贺赛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历经铺乡新宝塔村玉潭东路中段(湖南长宁汽车城201号)。
法定代表人:贺赛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2017)湘0124民初73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执行。
2019年1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5月29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含网络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信息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宁乡市历经铺乡义乌小商品城批发市场有200余套在建工程的商铺,均在宁乡农商银行新康支行办理了最高额联合抵押,且已被他案首先查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15216.4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宁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还款方案。同日,根据该方案,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02194元。2019年3月22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16.45元。2019年5月28日将被执行人宁乡县恒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通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86177.5元,尚有170465.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因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提交的分期履行的还款方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寅斌
审判员 王海涛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邓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