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316号之一
原告:***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西班牙风情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李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山东法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瀚文学校,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
法定代表人:陈连贵,经理。
被告:张民,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瀚文学校、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20元,减半收取256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合计4480元,由***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连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阎子佳
书 记 员 刘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