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316号
申请人:***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西班牙风情街东首路南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69460P。
法定代表人:李陈,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00MJE1214567。
法定代表人:陈连贵,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保单号:2048423703002200011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连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