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诚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淄博瀚文学校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3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世纪路西班牙风情街东首路南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8469460P。
法定代表人:李陈,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寨里镇寨里村南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0300MJE1214567。
法定代表人:陈连贵,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瀚文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0302民初131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的银行账户。2022年5月10日,***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基业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属于民事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瀚文学校、**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连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阎子佳
书 记 员 刘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