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03执保14号
申请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威海市兴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0一八年一月九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南、金山路西文国用(2016)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保全价值800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18)鲁1003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南、金山路西文国用(2016)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1月11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威海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南、金山路西文国用(2016)第XX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