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22执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华明丽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组织机构代码:76277230-6。
被执行人:赵文生,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22民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梅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