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民终2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华明丽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集中工业区华明丽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男,繁昌县悦承阳酒店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繁昌县悦承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繁阳镇安定中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华明丽光科技有限公司、**、繁昌县悦承阳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6)皖0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智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